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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讨债要账公司:起诉后判决前原告转让债权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6-09-18    点击次数:54

  我们的生活周围大部分人都有着债权债务的困扰,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旦债权起诉后,当事人想将债权转让的话,到底允许不允许呢?因此,想必大家想了解关于起诉后判决前原告转让债权的规定是什么?接下来由诉宁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起诉后判决前原告转让债权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依照以上规定,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是目前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因此从法理上讲,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可转让的。但是还要兼顾诉讼程序法秩序性的要求,因此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原则上应当允许转让,但应当加以限制和规范。

  若原告已经将债权合法转让的,与被告之间已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应当申请撤诉;而接受债权转让的第三人,则作为适格原告,可以决定是否重新起诉或与原被告协商解决。

  二、债权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债权转让方式有哪些

  1、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以上是诉宁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起诉后判决前原告转让债权的规定是什么?由此可知,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可转让的,依法除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向诉宁网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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